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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时间:2024-02-13    来源:pg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简介:现实中,由于人身伤害案件医嘱中载入“强化营养”的并不多,有些相当严重的残疾医嘱中并没载入强化营养,且医生医嘱中否强化营养的标准不统一,否强化营养与残疾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等问题都不存在,所以,营养费问题往往沦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化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的唯一依据? 2014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陈某驾驶员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经过程中,驶进左道与原告王某驾驶员的甘货车撞,导致原告身体多处骨折,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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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现实中,由于人身伤害案件医嘱中载入“强化营养”的并不多,有些相当严重的残疾医嘱中并没载入强化营养,且医生医嘱中否强化营养的标准不统一,否强化营养与残疾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等问题都不存在,所以,营养费问题往往沦为争议的焦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化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的唯一依据? 2014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陈某驾驶员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经过程中,驶进左道与原告王某驾驶员的甘货车撞,导致原告身体多处骨折,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确认陈某胜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驾驶员车辆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事故再次发生在保险期内。

医嘱出院后须要如期换药,呼吸困难随诊,住院及门诊化疗费用等总计12万余元。事故再次发生后,原告王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残疾,后期医疗费用为1万4千元。

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诉他至法院,拒绝被告陈某、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金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退休金、营养费、辅助器具酬劳、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59万元。【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仍有严重不足的,由侵权人不予赔偿金。在该起事故中被落败全部责任,对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负起全部赔偿金责任。

欲裁决被告各保险公司赔偿金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退休金、营养费、辅助器具酬劳、残疾赔偿金等项目。被告某保险公司上告裁决,明确提出裁决称之为,原告的诉请过低,一些赔偿金项目的计算出来标准没法律依据,无减少营养的医嘱,营养费无依据,无法取得反对。

二审法院指出,关于营养费的问题,原告因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因住院病志中长期医嘱单上表明流食,加之综合原告王某的残疾程度,保险费一定的营养费并无不当,因此,对保险的该项催促,予以反对。欲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关于营养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到侵犯后,为辅助或者促成身体尽早康复即食用适当的营养品而开支的费用。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营养费没医嘱能否取得法院反对,不存在两种有所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指出,原告王某否必须补足营养,不应根据化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的意见确认,如果医疗机构没开具营养意见,可以推断为不必须辅助化疗的营养,不应付营养费展开赔偿金。第二种意见指出,本案医疗机构虽然没开具“强化营养”的医嘱,但原告王某伤势的事实是显然再次发生的,且其伤情包含十级残疾,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足营养的必须融合病情综合确认,亦须反对一定数额的营养费。笔者表示同意第二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化疗或使身体尽早康复而出售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开支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否必须补足营养,大都根据化疗医院的医嘱确认。那么,“强化营养”医嘱是否是主张营养费唯一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认。从该条规定由此可知,营养费的确认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残疾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意见(即“强化营养”的医嘱)只是起参考起到,不是根据,不是意味著的,一成不变的,须要融合案情综合确认。而现实中此类案件中的特点是,医嘱中载入“强化营养”的并不多,有些相当严重的残疾医嘱中并没强化营养,且医生医嘱中否强化营养的标准不统一,否强化营养与残疾情况并不完全一致等等的问题都不存在。

本案中医疗机构没开具“强化营养”的医嘱,但其伤势的事实是显然再次发生的,且伤情经法医鉴定包含十级残疾,营养费是根据化疗和康复的必须来要求的,对必须营养的受害人王某实行营养化疗,给与必要的营养支持,能明显地提高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因应临床,提升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延长住院时间,增进尽早康复。因此对受害人王某的营养费展开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具备急迫的必须。因此对这一项开支,实质上对于受害人王某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回应应予以赔偿金。

因此,司法实践中,营养费即使没医嘱,法官也可以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足营养的必须融合病情综合确认,亦须确认营养费。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多处骨折,经检验为交通事故十级残疾,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理所当然强化营养,法院反对营养费主张合理合法。不过警告广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办理出院申请时需注意医嘱别遗漏“强化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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