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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时间:2024-02-25    来源:pg电子官网    人气: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奠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确保国家货币政策的准确制订和继续执行,创建和完备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订本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币值的平稳,并以此增进经济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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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奠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确保国家货币政策的准确制订和继续执行,创建和完备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订本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订和实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持货币币值的平稳,并以此增进经济快速增长。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守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订和继续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售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核、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公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人、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确保缴纳、整肃系统的长时间运营; (九)负责管理金融业的统计资料、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专门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继续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专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最重要事项做出的要求,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要求后,即予继续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国家继续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归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章 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另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奖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选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选任。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帮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必须成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许可,负责管理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主办有关业务。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该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全职。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该依法激进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激进秘密。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要。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售。

中国人民银行发售新版人民币,应该将发售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不予公告。第十八条 禁令假造、变造人民币。禁令出售、出售假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令运输、持有人、用于假造、变造的人民币。禁令蓄意损毁人民币。

禁令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用于人民币图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替换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不全、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外币,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交还、封存。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人民币发售库,在其分支机构成立分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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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库拨给人民币发售基金,应该按照上级库的拨给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售基金。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继续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拒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认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获取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继续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佩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明确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的组织发售、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必须,为金融机构开户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欠下。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的组织或者帮助的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整肃系统,协商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整肃事项,获取整肃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继续执行货币政策的必须,可以要求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多达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欠下,不得必要股份、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获取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获取贷款,但国务院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取借贷。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业的合法、务实运营。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核金融机构的成立、更改、中止及其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承销、吊帐等情况随时展开会计、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升或者减少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不道德展开检查监督。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拒绝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负责管理统一编成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发布。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展开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创建、完善本系统的会计、检查制度,强化内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独立国家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支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后,划入中央预算,拒绝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支出继续执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减除该年度开支,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萃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交纳中央财政。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填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学事务,应该继续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拒绝接受国务院审核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展开的审核和监督。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三个月内,编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涉及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成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止12月31日起至。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假造人民币、出售假造的人民币或者坚称是假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坚称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押、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出售假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坚称是假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人、用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押、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用于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该责令修正,并封存非法用于的人民币图样,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替换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该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该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上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驳回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对负起必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法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一)违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取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获取借贷的; (三)私自动用发售基金的。有前款所佩不道德之一,导致损失的,负起必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应该分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责任。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获取贷款或者借贷的,对负起必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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